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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林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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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涂料产品部分)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6/1/12 阅读:3107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涂料产品部分)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涂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59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 号)、《中华人
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 号公布、国家质检总局令
第130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
施办法〉的决定》修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9 号)、《关
于摩托车头盔等11 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
2010 年第89 号公告)、《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
[2006]413 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涂料产品划分为3 个产品单元、30 个产品品种(见表1)。本
实施细则适用于含一级、二级易燃溶剂的危险化学品涂料(包括生产、分装)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管
理。
表1 危险化学品涂料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产品范围
产品
单元
序号 产品品种
生产
方式
产品 范 围
清漆
1 酚醛清漆
生产
分装
以酚醛树脂或改性酚醛树脂为主要成膜物制成的酚醛清漆
2 醇酸烘干绝缘漆
生产
分装
由油改性醇酸树脂、催干剂、二甲苯、SH0005 油漆溶剂油调制而
成的醇酸烘干绝缘漆和由干性植物油改性醇酸树脂、二甲苯调制而
成的醇酸烘干绝缘漆
3 氨基醇酸清漆
生产
分装
以氨基树脂和醇酸树脂为主要成膜物质,在一定温度下经烘烤固化
形成涂膜的单组分氨基醇酸清漆
4 氨基烘干绝缘漆
生产
分装
油改性醇酸树脂用二甲苯、丁醇稀释,加入氨基树脂配制而成的氨
基烘干绝缘漆
5 丙烯酸清漆
生产
分装
以丙烯酸树脂为主要成膜物质的溶剂型单组分清漆,包括以热塑型
丙烯酸树脂为主要成膜物质,可加入适量纤维素酯等成膜物改性而
成的单组分清漆和以热固型丙烯酸树脂为主要成膜物质,加入氨基
树脂交联剂等调制而成的单组分清漆。不包括辐射固化丙烯酸清漆
6 硝基清漆
生产
分装
以硝酸纤维素为主要成膜物质,加入醇酸树脂、改性松香树脂、丙
烯酸树脂等改性而成的硝基清漆。不包括CCC 认证产品
7 醇酸清漆
生产
分装
以醇酸树脂或改性醇酸树脂为主要成膜物质,且通过氧化干燥成膜
的醇酸清漆。不包括CCC 认证产品
2
产品
单元
序号 产品品种
生产
方式
产品 范 围
色漆
8 酚醛色漆
生产
分装
以酚醛树脂或改性酚醛树脂为主要成膜物制成的酚醛色漆,包括底
漆、调合漆和磁漆
9 酚醛防锈漆
生产
分装
以酚醛树脂或改性酚醛树脂为主要成膜物制成的酚醛树脂防锈涂

10 氨基醇酸色漆
生产
分装
以氨基树脂和醇酸树脂为主要成膜物质,在一定温度下经烘烤固化
形成涂膜的单组分氨基醇酸色漆,包括锤纹漆等美术漆和其它色漆
11 硝基色漆
生产
分装
以硝酸纤维素为主要成膜物质,加入醇酸树脂、改性松香树脂、丙
烯酸树脂等改性而成的硝基色漆。包括底漆和面漆,不包括CCC
认证产品
12 各色硝基腻子
生产
分装
由硝化棉、醇酸树脂等合成树脂、增塑剂、各色颜料、体质颜料和有机
溶剂调制而成的各色硝基腻子
13 各色硝基铅笔漆
生产
分装
以硝基纤维素(酯)为主要成膜物质、用于木质铅笔笔杆表面装饰
保护的各色硝基铅笔漆
14
各色硝基铅笔底

生产
分装
以硝基纤维素(酯)为主要成膜物质、用于木质铅笔笔杆填平打底
的各色硝基铅笔底漆
15
X06-1 乙烯磷化底

生产
分装
聚乙烯醇缩丁醛树脂溶解于醇类溶剂中,与防锈颜料研磨而成,并
与分开包装的磷化液按一定比例配套使用的各色乙烯磷化底漆
16 过氯乙烯涂料
生产
分装
以过氯乙烯树脂为主要成膜物制成的过氯乙烯涂料,包括底漆和面

17 过氯乙烯防腐漆
生产
分装
以过氯乙烯树脂为主要成膜物制成的过氯乙烯树脂防腐漆
18 各色环氧酯腻子
生产
分装
由环氧树脂、植物油酸、颜料、体质颜料、催干剂、二甲苯、丁醇
等有机溶剂等调制而成的各色环氧酯腻子
19
环氧沥青防腐涂

生产
分装
以环氧树脂和煤焦沥青为主要成膜物质,加入固化剂、溶剂、颜料
等组成的双组分涂料,包括普通型底漆、面漆和厚浆型底漆、面漆,
主要用于水下及地下等钢结构和混凝土表面的重防腐涂装
20 富锌底漆
生产
分装
由锌粉(除鳞片状锌粉)、无机或有机漆基及固化剂、溶剂等组成的
多组分涂料,该涂料主要用于钢铁底材的防锈
21
氯化橡胶防腐涂

生产
分装
以氯化橡胶为主要成膜物质,加入增塑剂、颜料、溶剂等制成的底
漆、中间层漆、面漆防腐涂料
22 丙烯酸色漆
生产
分装
以丙烯酸树脂为主要成膜物质的溶剂型单组分色漆,包括以热塑型
丙烯酸树脂为主要成膜物质,可加入适量纤维素酯等成膜物改性而
成的单组分色漆和以热固型丙烯酸树脂为主要成膜物质,加入氨基
树脂交联剂等调制而成的单组分色漆。不包括辐射固化丙烯酸色漆
23 醇酸色漆
生产
分装
以醇酸树脂或改性醇酸树脂为主要成膜物质,且通过氧化干燥成膜
的醇酸色漆,包括底漆、调和漆和磁漆。不包括CCC 认证产品
辅助
材料 24 氨基漆稀释剂
生产
分装
由二甲苯、丁醇混合而成,用于稀释氨基烘漆及氨基锤纹漆产品
单元
序号 产品品种
生产
方式
产品 范 围
25 硝基漆稀释剂
生产
分装
由酯、醇、酮、芳烃类等混合溶剂配制而成,用于稀释硝基清漆、
磁漆、底漆等
26
过氯乙烯漆稀释

生产
分装
由酯、酮和芳烃类等溶剂调制而成,用于稀释过氯乙烯清漆、磁漆、
底漆及腻子等
27 硝基涂料防潮剂
生产
分装
由沸点较高、挥发速度较慢的酯类、醇类、酮类等有机溶剂混合而
成的硝基涂料防潮剂
28
涂料用稀土催干

生产
分装
由羧酸与氯化稀土配合而成,用于氧化聚合而成膜的清漆、磁漆、
底漆等溶剂型涂料中
29 脱漆剂#
生产
分装
由酮类、醇类、酯类等溶剂(或再加入适量石蜡)配制而成的脱漆

30 铝粉浆
生产
分装
由铝、表面处理剂和有机溶剂经湿法球磨制成的铝粉浆
注1:标注“#”的脱漆剂为涉及产业政策的品种。
注 2:危险化学品涂料生产方式包括生产和分装。生产是指有配料、分散和研磨工序等的生产方式;
分装是指外购大包装产品直接分装成小包装产品的生产方式。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涂料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
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涂料产品。
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
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变化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实施动态修
订。
1.5 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
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危险化学品涂料产品生产许可证
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危险化学品涂料产品生产
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
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
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危险化学品涂料产品生产许可
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危险化学品涂料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
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危险化学品涂料产品实
施细则的宣贯。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
件2)。3.7.1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 号)、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 号)和《部
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 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 号)的规定,
含苯类、苯酚、苯甲醛和二(三)氯甲烷的脱漆剂列入淘汰类项目。
3.7.2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 号)规定,对于生产列入表1 内产品的企
业,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分装企业应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它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
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
别”栏填写“危险化学品”,“产品名称”栏填写“危险化学品涂料”,“产品单元”栏按表1 的
“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栏按表1 中“产品品种”栏填写。明确申请品种的生产方式(生
产或分装)。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
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覆盖申报产品。营业执照住所(即生产地址)无门牌号、
地址不详的,企业应提交厂区地理位置示意图。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 安全生产许可证(分装企业也可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获证企业名称
变更、迁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提供新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1.1.5《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书电子文本(Excel)》(从国家质检总局网站
www.aqsiq.gov.cn“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下载)。
4.1.1.6《危险化学品销售管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
4.1.1.7 环保方面的证明性材料。县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相关证
明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复印件。
4.1.1.8对于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应提交工艺流程及说明。
以上材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
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 日内向企业
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
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
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以
15 天的生产量为一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
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 日通知企业。
4.2.2 企业实际生产生产地所在地质量技术局应委派一名观察员参加实地核查。观察员一般由
从事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行政人员担任。
4.2.3 审查组由2~4 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
共同组成。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危险化学品涂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
5.5)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 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
行组长负责制。
4.2.5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
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2.6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
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 日内,完成对企
业的实地核查。
4.2.8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由省级
质量技术监督局终止生产许可,并向企业出具《行政许可终止办理决定书》。
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
行政许可决定书》。4.2.10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危险化学品涂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6.1)
抽封样品,填写《危险化学品涂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7)一式四份,企业根据《危险化
学品涂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附件1)和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的生
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自主选择检验机构。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 日内将样品送达
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45 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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