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应当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一)发证、换证、增项、迁址、重新审查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封面加盖企业公章);
2、有效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一式三份,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申报时携带原件核实。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应覆盖企业申请取证的产品);
3、原生产许可证(发证不提交,有效期届满前换证提交复印件、验原件,增项、迁址、重新审查需提交原件);
4、依据申请产品实施细则要求应提供的其他申请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申报时携带原件核实)。
企业还应当按照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准备好其他资料,以备现场审查。
(二)名称变更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二份,封面加盖企业公章);
2、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二份,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申报时携带原件核实);
3、原生产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应明确企业名称变更前后的关系。
5、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提交负责地址名称变更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6、实施细则或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材料。
(三)补领证书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书(一式二份,封面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遗失声明原件(一式二份。企业应在省级主要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并注明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及有效期);
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二份,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申报时携带原件核实)。
五、审批条件
获得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八)符合列入目录产品《XX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审批数量
本项行政许可无数量限制。
七、审批时限
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其中,产品检验所需要的时间不计在60个工作日内。
八、审批证件
准予行政许可的,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
九、收费依据和标准
(一)收费依据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收费项目依照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收费标准依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当公开透明;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返还或者变相返还所收取的费用。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707号)
3、《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
(二)收费范围
1、审查费:总局发证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缴入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省局发证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缴入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
2、产品检验费:产品检验费由检验机构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有关机构按照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
(三)计费单位
1、审查费:审查费为每个企业申请一个发证单元2200元,同一次申请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20%;对于同时申请不同类别产品时,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
2、产品检验费: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各类产品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3、换证、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申请、增项:同发证收费。
十、审批程序
(一)受理
受理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并送达企业,同时打印《缴费通知单》让企业到指定银行缴费。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并送达企业,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申请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并送达企业。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书面不予受理决定并说明理由,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企业:
(1)申请产品不需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的,生产许可证主管机关经查实后,应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1年内企业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3年内企业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企业被吊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3年内企业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还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受理机关不能当场作出受理、不受理、补正告知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收件单。
国家质检总局发证,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省局发证的项目,受理申请的省辖市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局。
(二)企业实地核查
1、根据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组织审查。
2、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3、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4、审查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5、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
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
6、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许可职权,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 产品抽样与检验
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3、检验机构在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向企业出具检验报告。
4、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不予许可。
(四)审定和发证
1、由总局发证,省局负责组织审查的,省局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审查部。
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审查部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2、国家质检总局发证的项目,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的项目,省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符合发证条件的,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颁发生产许可证。
(五)其他
1、 生产许可证到期换证程序
企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换证程序同新发证。
2、重新审查程序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点的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程序同新发证。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而修订实施细则时,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根据需要组织必要的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3、名称变更程序
获证企业应当在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变化后1个月内向受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发证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4、补领证书程序
证书遗失的,应及时向受理机关提出补领申请。发证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理补领手续。
十一、申请接收方式和时间
(一)方式
1、接收单位方式:窗口接收
2、接收单位:受理机关行政服务大厅
(二)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至12:00 下午1:00至5:00
十二、业务咨询途径
省质监局行政服务大厅(0371-65928787)
省质监局产品质量监督处(0371-65928510,65928505)
十三、投诉电话
省局: 0371-65928559
十四、决定公开
获证机构名单在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十五、附件
(一)办事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