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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大豆膳食纤维粉生产许可证 审查细则(2012版)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5/3/27 阅读:127


河南省大豆膳食纤维粉生产许可证 审查细则(2012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食品(大豆膳食纤维粉)是指以大豆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大豆渣或大豆皮为原料,经提纯、分离、干燥、粉碎等工艺加工制成的大豆膳食纤维粉,包括可溶性大豆膳食纤维粉和非可溶性大豆膳食纤维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其他食品,并注明生产的产品品种(大豆膳食纤维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8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辅材料的控制;2.提纯工序的控制;3.干燥工序的控制;4.包装工序的控制。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原辅材料不符合要求;2.微生物超标;3.重金属超标;4.产品水分超标;5、超限量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包括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大豆膳食纤维粉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当有与企业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其中干燥车间应相对独立)、包装车间、成品库等生产场所;厂房与设施应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防止原料、半成品和成品之间的交叉污染;生产区应与生活区分开。 厂房具有足够空间,以利于设备、物料的贮存与运输、卫生清理和人员通行;厂区道路应采用硬质材料铺设,防止积水和尘土飞扬。 厂区应有良好的排水系统,必须设有废水、废气、废渣处理系统。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大豆膳食纤维粉类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贮罐、水处理设备、提纯设备、干燥设备、包装设备、管道设备清洗消毒设施、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T22494《大豆膳食纤维粉》;GB2761《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中农
药最大残留量》;GB15199《食品中铜限量卫生标准》;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大豆膳食纤维粉所用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变质的大豆皮和大豆渣;产品包装材料应完整、无污染,不得与有害、有毒物品混贮;食品添加剂应当选用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允许使用的品种,并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1.分析天平(0.1 mg);2.天平(0.1 g);3.干燥箱;4.马弗炉;5.干燥箱;6.分光光度计;7.灭菌锅;8.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9.微生物培养箱;10.恒温水浴锅;11.生物显微镜。 七、检验项目 大豆膳食纤维粉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表中所列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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