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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5/3/27 阅读:138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 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
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
产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食品生产许
可和变更许可、延续许可等审查工作。
第三条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申请材料审查应当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
现场核查应当审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生产条件的符
合性。
第四条 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
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的,应当符合《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对未列入《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和无审查细则的食品品
种,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办法》和本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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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要求,结合类似食品的审查细则和产品执行标准制定审查
方案(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除外),实施食
品生产许可审查。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
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 申请材料审查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具有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申
请材料应当符合《办法》规定,以电子或纸质方式提交。申请人
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子申请材料、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
签名、电子档案与纸质申请材料、纸质证照、实物印章、手写签
名或者盖章、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负责许可审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审批部
门)要求申请人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的,应当根据食品生产许可审
查、日常监管和存档需要确定纸质申请材料的份数。
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
求。
第八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按照申请
食品生产许可的要求审查:
(一)非因不可抗力原因,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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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
(二)生产场所迁址,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
(三)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
第九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
行审查:
(一)完整性
1.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符合《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
条的要求;
2.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符合《办法》第十六条的
要求。
(二)规范性
1.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纸质申请材料应当使
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打印,字迹应当清晰、工整,修改处应
当加盖申请人公章或者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2. 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等填写内容与营业执照一致;
3. 生产地址为申请人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详细地址;
4. 申请材料应当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或者
加盖申请人公章,复印件还应由申请人注明“与原件一致”;
5. 产品信息表中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类别编号,类别名
称,品种明细及备注的填写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有
关要求。分装生产的,应在相应品种明细后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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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性
1. 申请人具有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
2. 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符合《办法》第十二条第(二)
项和相应审查细则要求;
3. 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完整、准确,
布局图按比例标注,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合理,符合《办法》第
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四)项要求,符合相应审查细则和所执
行标准要求;
4. 申请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食
品安全管理人员,符合相应审查细则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要求;
5.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内容符合《办法》第十二条第(三)
项和相应审查细则要求。
第十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
可的,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的要求审查:
(一)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
(二)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
(三)生产的食品类别发生变化的;
(四)生产场所改建、扩建的;
(五)其他生产条件或生产场所周边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影
响食品安全的;
(六)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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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应当按照以下要求
审查:
(一)申请材料符合《办法》第三十三条要求;
(二)申请变更的事项属于本通则第十条规定的变更范畴;
(三)涉及变更事项的申请材料符合本通则第九条中关于规
范性及符合性的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人依法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审批部门
应当按照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要求审查。
第十三条 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应当按照以下要求
审查:
(一)申请材料符合《办法》第三十五条要求;
(二)涉及延续事项的申请材料符合本通则第九条中关于规
范性及符合性的要求。
第十四条 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生产申请材料审
查,符合有关要求不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按规定程序作出行政
许可决定。对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及时作出现场核查的决定,
并组织现场核查。
第三章 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一)属于本通则第八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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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属于本通则第十条变更食品生产许可情形第一至五项,
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
(三)属于本通则第十二条延续食品生产许可情形的,申请
人声明生产条件或周边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
(四)需要对申请材料内容、食品类别、与相关审查细则及
执行标准要求相符情况进行核实的;
(五)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生重大变化,国家和省级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组织重新核查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实施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对下列情形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一)特殊食品注册时已完成现场核查的(注册现场核查后
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除外);
(二)申请延续换证,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
第十七条 审批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现场核查前,应当组建核查组,制作并及时向申请人、实施食品
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日常监管部门)
送达《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通知书》,告知现场核查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核查组由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以
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核查人员参加现场核查。核查人员应当具
备满足现场核查工作要求的素质和能力,与申请人存在直接利害
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现场核查公正情形的,应当回避。
核查组中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实行组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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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现场核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定核查组组长。
第十九条 核查组应当确保核查客观、公正、真实,确保核
查报告等文书和记录完整、准确、规范。
核查组组长负责组织现场核查、协调核查进度、汇总核查结
论、上报核查材料等工作,对核查结论负责。
核查组成员对现场核查分工范围内的核查项目评分负责,对
现场核查结论有不同意见时,及时与核查组组长研究解决,仍有
不同意见时,可以在现场核查结束后 1 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审批部
门报告。
第二十条 日常监管部门应当派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作为观察
员,配合并协助现场核查工作。核查组成员中有日常监管部门的
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时,不再指派观察员。
观察员对现场核查程序、过程、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现场核
查结束后 1 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审批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核查组进入申请人生产场所实施现场核查前,
应当召开首次会议。核查组长向申请人介绍核查组成员及核查目
的、依据、内容、程序、安排和要求等,并代表核查组作出保密
承诺和廉洁自律声明。
参加首次会议人员包括核查组成员和观察员,以及申请人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相关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
专业技术人员,并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首次
会议签到表》(附件 1)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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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核查组应当依据《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附件 2)所列核查项目,采取核查场所
及设备、查阅文件、核实材料及询问相关人员等方法实施现场核
查。
必要时,核查组可以对申请人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
术人员进行抽查考核。
第二十三条 现场核查范围主要包括生产场所、设备设施、
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人员管理、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以及
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
现场核查应当按照食品的类别分别核查、评分。审查细则对
现场核查相关内容进行细化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应当一并核查并
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中记录。
对首次申请许可或者增加食品类别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的,应
当按照相应审查细则和执行标准的要求,核查试制食品的检验报
告。申请变更许可及延续许可的,申请人声明其生产条件及周边
环境发生变化的,应当就变化情况实施现场核查,不涉及变更的
核查项目应当作为合理缺项,不作为评分项目。
现场核查对每个项目按照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不符合
要求 3 个等级判定得分,全部核查项目的总分为 100 分。某个核
查项目不适用时,不参与评分,在“核查记录”栏目中说明不适用
的原因。
现场核查结果以得分率进行判定。参与评分项目的实际得分
— 10 —
占参与评分项目应得总分的百分比作为得分率。核查项目单项得
分无 0 分项且总得分率≥85%的,该类别名称及品种明细判定为
通过现场核查;核查项目单项得分有 0 分项或者总得分率<85%
的,该类别名称及品种明细判定为未通过现场核查。
第二十四条 根据现场核查情况,核查组长应当召集核查人
员共同研究各自负责核查项目的得分,汇总核查情况,形成初步
核查意见。
核查组应当就初步核查意见向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通报,并听取其意见。
第二十五条 核查组对初步核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反馈意见会
商后,应当根据不同类别名称的食品现场核查情况分别评分判定,
形成核查结论,并汇总填写《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
查报告》(附件 3)。
第二十六条 核查组应当召开末次会议,由核查组长宣布核
查结论。核查人员及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当在《食
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食品、食品添
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上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观察员
应当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上签字确认。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一式两份,现
场交申请人留存一份,核查组留存一份。
申请人拒绝签名、盖章的,核查组长应当在《食品、食品添
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上注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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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末次会议人员范围与参加首次会议人员相同,参会人员
应当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末次会议签到表》
(附件 4)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因申请人的下列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开展
的,核查组应当向委派其实施现场核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本次现场核查的结论判定为未通过现场核查:
(一)不配合实施现场核查的;
(二)现场核查时生产设备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其他因申请人主观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正常开展的。
第二十八条 核查组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并将《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核查材
料清单》(附件 5)所列的相关材料上报委派其实施现场核查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供电、供水等客观原因
导致现场核查无法开展的,申请人应当向审批部门书面提出许可
中止申请。中止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中止时间不计入
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时限。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申请人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申请人应当申请终止许可。
申请人申请的中止时间到期仍不能开展现场核查的,或者申
请人申请终止许可的,审批部门应当终止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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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因申请人涉嫌食品安全违法被立案调查或者涉嫌
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的,审批部门应当中止食品生产许可程
序。中止时间不计入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时限。
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为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
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暂扣许可证件、吊销许可证件
的,或者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院起诉的,应当终止食品生产许可
程序。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为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
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且申请人履行行政处罚的,或者立案
调查、立案侦查作出撤案决定的,申请人申请恢复食品生产许可
后,审批部门应当恢复食品生产许可程序。
第四章 审查结果与整改
第三十一条 审批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
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食品生产许可的决定,颁发食品
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
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的权利。
现场核查结论判定为通过的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
配方食品申请人应当立即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整
改结果通过验收后,审批部门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人整改
直至通过验收所需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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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作出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的,审批部门应当
及时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相关许可材料送达申请人的日常监管
部门。
第三十三条 现场核查结论判定为通过的,申请人应当自作
出现场核查结论之日起 1 个月内完成对现场核查中发现问题的整
改,并将整改结果向其日常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因不可抗力原因,申请人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应
当及时向其日常监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的日常监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取得食品
生产许可后 3 个月内对获证企业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对已实施现
场核查的企业,重点检查现场核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对申
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延续换证企业,重点检查生产条
件保持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的试制食品不得作为食品销售。
第三十六条 特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三十七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通则,结合
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有关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文件,补充、细化《食
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食品、食品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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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通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通则自 202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6 年 8 月 9 日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
通则》同时废止。
附件:1.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首次会议签到表
2.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
3.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
4.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末次会议签到表
5.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核查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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